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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湘阴县文星镇万通汽修与中华保险欺骗消费者
来信人: 钟壮志
来信时间: 2019-05-28 13:14:55
内容:

市市场监督局,保监委,交警支队领导

你们好!

我车牌湘AB9B15于去年11月9号中午11时10分在湘阴石塘高峰村被一部三轮车刮伤,交警到现场,我要求对方赔偿通过定责对方全责,五中队留存一份协议书,对方负责换原厂正品否则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未到现场拍照,修理过程也未核赔,导致保险杠是伪劣产品,水箱框架及一个脚被三轮车撞断,我前几天在4S店发现水箱坏,修理厂当时知情不上报我本人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没复核,我感到保险公司对我不负责,若修理费用超支保险范围你应该告知我,要是我这次不发现以后在路上发生事故怎么办,人命关天,请保险公司,修理厂,车主还我公道,政府给我公平公正处理 ,保护消费者权益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湘阴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06-05 10:01:02
回复内容:

来信收悉,经我办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1、信访人反映的交通事故双方为钟壮志和肖娅。信访人钟壮志名下车牌为湘AB9B15小车非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肖娅名下车牌为湘FGZ969三轮摩托车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保车辆。

2、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客户肖娅,肖娅称交警队已到现场,此事故无人伤,路面交警指引客户到湘阴县快处快赔中心处理,快赔中心交警认定标的车(三轮摩托车)全责。因标的车(三轮摩托车)只在该公司承保交强险,该公司在快赔中心处理完后告知按照外观件定损已超按限额,在快赔中心跟该客户已确定公司赔偿按限额认可三责车(小车)损失2000元整,修理厂由当事双方自行选定,该公司未强制当事双方到合作店维修,公司客户肖娅已支付维修费2000元到双方自行选定的修理厂,另外标的车(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还支付三责车(小车)损失1000元给了钟壮志。

3、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该承担的赔款(2000元整)已足额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该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2019年6月4日

再次反馈: 我的车水箱脚断了,你保险公司不到现场拍照复核,我是一个外行,保险公司与修理厂有业务复核其它地方有损坏必须告知我,我可以问对方要钱,不是说对方买强险就只管强险,其它地方保险公司不赔必须告诉我,我这箱子4S店修好大概2000,我有段录音是钣金师傅说的,当时他发财水箱脚断了但是修理厂与保险公司知情确不告知受害车主这样会弄死我,车主把我一台新车撞坏一千元不够修水箱,这一千元是车损补偿够低的
再次回复:

来信收悉,经我办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1、信访人反映的交通事故双方为钟壮志和肖娅。信访人钟壮志名下车牌为湘AB9B15小车非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肖娅名下车牌为湘FGZ969三轮摩托车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保车辆。

2、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客户肖娅,肖娅称交警队已到现场,此事故无人伤,路面交警指引客户到湘阴县快出快赔中心处理,快赔中心交警认定标的车(三轮摩托车)全责。因标的车(三轮摩托车)只在该公司承保交强险,该公司在快赔中心处理完后告知按照外观件定损已超按限额,在快赔中心跟该客户已确定公司赔偿按限额认可三责车(小车)损失2000元整,修理厂由当事双方自行选定,该公司未强制当事双方到合作店维修,公司客户肖娅已支付维修费2000元到双方自行选定的修理厂,另外标的车(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还支付三责车(小车)损失1000元给了钟壮志。

3、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该承担的赔款(2000元整)已足额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该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4、信访人二次信件中提出的“保险公司与修理厂有义务复核其他地方有损坏必须告知我”的诉求,经与保险公司询问了解,保险公司已按义务足额赔付到位,已履行赔款义务,保险公司对该车车故后5个月出现的水箱损坏已无复核义务。因标的车交强险只有2000元财产险损失限额,因此信访人应与修理厂再次沟通,确定当时修车时修理厂是否完全勘查出车损失。

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2019年6月19日

再次回复部门: 湘阴县人民政府
再次回复时间: 2019-06-19 1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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