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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详细情况 |
来信人: | 张先生 |
来信时间: | 2016-09-29 22:02:28 |
内容: |
尊敬的市局领导: 我妻子是湘阴农业银行的员工,她的单位给她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我想问下:1、孕妇顺产、破腹产、检查费用报销的比例或者金额。2、生育津贴的算法和生育津贴是补贴给用人单位还是孕妇个人的。3、是否还有其他报销方式及补贴。 至此敬礼! |
回复部门: | 湘阴县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6-10-13 15:07:06 |
回复内容: |
张先生: 你好!来信收悉, 现就生育保险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孕妇顺产、剖腹产、检查费用报销的比例或者金额。 根据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岳人社发〔2012〕47号)的规定,岳阳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每位产妇可报销产前检查费500元,平产费用可报销1200元,剖宫产费用可报销1800元。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每位产妇可报销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医疗住院费用按生育病种定额报销,具体标准按岳人社发〔2012〕47号文件规定执行。 2、生育津贴的算法和生育津贴是补贴给用人单位还是孕妇个人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办公厅〔200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生育保险暂只实行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用人单位按照0.4%的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津贴需按缴费工资0.7%的标准缴费),所以生育津贴仍由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除以上待遇外,我县生育保险暂无其他报销方式及补贴。 10月11日,我局与张先生联系,详细解释了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的相关政策,其表示理解。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