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县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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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公积金提现的请求
来信人: 木上
来信时间: 2016-10-17 21:39:50
内容: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于2015年4月用商业贷款在长沙购买了一套商住房,今天到湘阴县公积金办理提现时告知,根据9月1日出台的新策我们超过了1年的期限,不能提现。听到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将我们原本困难的家庭更是置于水生火热之中。新政出台,我们都不知晓,一直都以为是2年的期限。购房时,首付的二十多万元都是向亲友借的,并向他们承诺2年内提现后偿还。我们都是工薪家庭,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又无经济来源均需我们赡养,女儿就读需支付高昂的学费,工资扣除贷款后,所剩不多,更是无力偿还亲友欠款。加之去年母亲因脑瘤手术住院花去了十多万元,到现在每月还需支付高额的药品和医疗康复费用,本指望用提现的钱来支付母亲手术住院欠款和偿还亲友部分欠款。这一政策,无疑是雪上加霜。新政出台是为了打击炒房扰乱房价的投机者,我们十分拥护;但我们是在房产低迷政府鼓励买房的情况下,且因家庭实际需要而购买的,也从未享受过提现。相信新政的出台并不是以剥削我们正当提现权利和置老百姓于水生火热之中为目的。特恳请允许提现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为盼。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湘阴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6-10-25 10:01:35
回复内容:

木上:

你好!来信收悉, 现回复如下:

根据岳住委办【20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因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购房期限的认定调整为“以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预告许可证、备案登记卡)的登记时间为准,12个月之内的购房行为,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超出此规定期限将不予办理”。规定自2016年9月5日起开始执行。

该同志购房时间为2015年4月,已超出规定之期限,所以目前不能支取。

建议:

1)可等到该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好之后一年内再进行支取。

2)将此房屋的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则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末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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