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4年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创新
,
强化监管执法,着力消除风险隐患
,
坚决治理“餐桌污染”,巩固了全国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形势
。
但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问题仍时有发生
,
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差距。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
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
现就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严格监管执法
,
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
。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体系等措施
,
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
,
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
,
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
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联合治理行动
。
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
。
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大桶水”、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针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
,
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
,
规范对小作坊、摊贩、网络销售等的管理。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
。
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和风险管控,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和回顾性检查
,
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继续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
。
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审计。
(三)加强重点区域风险防控
。
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铁路站车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
,
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
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
。
制定并实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测抽检力度
,
加强结果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
进一步规范问题食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方式
,
依法公布抽检信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
,
督促其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查验情况等法定义务。
(五)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
针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
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出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指导意见
,
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等工作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
。
继续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二、健全法规标准
,
完善制度体系
(六)推动立法进程
。
继续推进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出台,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
,
做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食品安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
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
(七)完善制度规范
。
制定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注册及监督管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标识、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完善畜禽屠宰等相关规章。
积极稳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
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体系。研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
深化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备案范围
。
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加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行政处罚力度
。
研究建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管理有关制度。推动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研究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
,
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力度。
(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
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任务,加强重点、急需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
,
开展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标准执行情况的有机衔接。
(九)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
,
量化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文书
,
统一执法标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
。
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
,
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推动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
。
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
强化制约监督,加大问责力度。
三、规范生产经营
,
全面落实企业责任
(十)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推动食品企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
,
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
。
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明厨亮灶”。
(十一)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体系
。
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
,
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
,
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
(十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
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
,
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
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
,
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十三)加强风险交流
。
健全风险预警工作体系和专家队伍,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
,
制订工作规范,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
。
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
。
建立健全大型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
。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
,
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政策解读
,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与媒体沟通
,
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
,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
。
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
(十五)提高应急能力
。
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和舆情监测网
,
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国家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
,
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五、完善治理体系
,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健全监管体系
。
加快完成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任务,抓紧职能调整、人员划转、技术资源整合
,
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尽快实现正常运转
。
健全乡镇或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
,
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
打通“最后一公里”。合理划分省、市、县、乡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
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
,
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相应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化水平,确保监管力量比改革前加强。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
强化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
逐步建立村级监管员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
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推动地方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
(十七)强化综合协调
。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
。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力量,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
健全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
(十八)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
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
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
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
加强行业自律。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
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大力发展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
。
促进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合规性检查和认证等方面发挥作用。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
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十九)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
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
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能力
。
组织开展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加大投入力度
,
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落实“十二五”规划
。
抓紧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项目,加大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转移支付投入力度
,
着力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问题。
(二十一)持续开展“餐桌污染”治理
。
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
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二十二)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
。
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完善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名单
,
开展相关检验方法研究。制订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及未来五年工作规划
,
组织实施年度优先风险评估和应急评估项目。夯实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
,
全面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机制
,
提高数据利用度。
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
,
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与溯源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
。
加大对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机制。
(二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和基层执法装备配备
。
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危害物监测识别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快研发一批适用于快速检测、应急监测的检测方法、试剂、设备
,
以及适合基层监管执法的移动执法终端。开展食品安全科技创新工程
,
在珠海(横琴)等地开展区域性示范。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
,
重点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设施配备,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
(二十四)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
根据食品产业布局和现有基础,统筹加强国家、省、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
扩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
确保监管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推动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
,
建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
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二十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
建设统一高效、资源共享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系统、重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等项目实施进度
,
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体系
。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利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二十六)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
。
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统筹规划、科学编制“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划
,
研究提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加快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七、狠抓督促落实
,
强化责任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
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
,
强化投入保障。
(二十八)落实任务分工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
,
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
。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
,
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十九)强化督查考评
。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
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开展督促检查
,
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一级抓一级
,
层层抓落实,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十)严格责任追究
。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