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9-1767471
  • 统一登记号:XYDR—2019—01002
  • 发布机构:湘阴县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4-11
  • 信息时效期: 2024-04-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9〕15号
湘阴政办发〔2019〕15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9-04-12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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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9—01002

湘阴政办发〔2019〕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作为我县传统支柱产业优势,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和绿色建筑建材产业做强做大,推动我县由建筑业大县向建筑业强县迈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强做大、绿色发展”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创优建筑业发展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努力提升我县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经营实力、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外向拓展力,以现代建筑业发展带动绿色建材、物流、劳务、设计、装饰装修等建筑产业链条式发展,实现我县建筑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力争全县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1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达5家以上,创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2个,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税收达3亿元以上;全县新增钢结构建筑配套生产企业4家、绿色建材配套生产企业5家,力争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集群发展,实现年产值500 亿元以上,建成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10家、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2家、年税收5000万—1亿元的企业3家、年税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2家;县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其装配率不低于30%。

三、主要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

1、鼓励建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建筑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对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土地、房产等过户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免。鼓励建筑业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开展管理模式创新,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排第一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鼓励建筑企业提升资质。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资质由一级晋升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总承包资质由二级晋升一级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同一年度多项资质(含增项)晋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等单位)

3、鼓励房屋建筑企业向工程建筑多领域发展。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等领域。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促进县内优势房屋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属国企建立经营协作关系,借助其开展多元化、一体化产业协作。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通过PPP等模式,逐步推进建造建筑产品向建造与经营建筑产品并举转变,加快发展一批特色明显、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适应能力强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向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轨道交通、环保等专业领域拓展,提升参与高端市场的施工能力。(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贸促会、工信局等单位)

4、鼓励建筑中介服务业发展。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介体系,引进一批工程咨询中介服务企业总部落户或设立子公司,服务本县建筑业发展。鼓励我县规模较大、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中介组织,按照平等互利、公平自愿原则,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向综合性、集团化、跨区域方向发展,力争培育一批在全省、全国有竞争力的咨询服务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建筑中介机构市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委托中介服务组织承担,拓展中介服务市场的需求空间。(责任单位:县贸促会、住建局、财政局等单位)

(二)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

5、鼓励建筑企业总部落户。鼓励外地建筑企业总部迁入我县,或在我县新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建筑企业。支持外地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和建筑服务类企业将总部迁移到我县,对总部企业落户、企业经营贡献、资质晋级、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按照我县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优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贸促会、财政局等单位)

6、优化建筑总部企业服务。加快我县总部大厦建设,对建筑业总部企业及配套服务类企业依企业等级、规模及实际需要提供200㎡以内5年免费的办公用房。在总部大厦购置物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仓储、生产等问题所需土地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县贸促会、住建局、财政局等单位)

(三)聚集建筑业发展要素

7、改善建筑业行政审批。按照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化申报和审批要求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服务。全面落实《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及“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县住建局组建专门班子负责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单位)

8、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落实《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等文件精神,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领域扩大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建设主体选择上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按照湖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要求,统一交易规则和范本,全面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支持本地建筑业发展,综合企业等级、信用评级、税收贡献等方面因素建立我县诚信企业名录库,落实《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有关细则》,县域内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小于等于400万元的建设工程,在县内诚信企业名录库中采购;政府投资项目采用PPP、EPC等模式投资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我县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联合体;PPP、EPC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考量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优先选择我县建筑企业施工建设;鼓励县内商住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县内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作,强强联合。(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等单位)

9、推进工程总承包。落实《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文件精神,强力推进建筑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落实上级有关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计价规则、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大力提升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引导我县大型建筑企业通过参与试点,健全精细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等单位)

10、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探索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责任,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取费参考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市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代替相应担保范围内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类法定保证金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推行投标保证金承诺制。鼓励保险机构为建筑业企业开发工程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替代各类保证金。鼓励银企合作,搭建金融机构与建筑业企业沟通联系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有诚信的建筑业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融资范围。县内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湘阴支行、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等单位)

12、加快培养和引进建筑人才。落实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支持建筑业协会、大型建筑企业与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县职校、培训机构采取合作、订单培训等方式,培养、引进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人才培育规模和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支持和配合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住建局等单位)

13、发展建筑劳务经济。大力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构筑平台,优化服务,抓好从业人员安全文明教育、特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职业资格考前培训教育、建筑工匠培训等教育培训工作。弘扬工匠精神,培育建筑工匠,提升建筑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大力扶持发展、鼓励建筑工地实行劳务分包。鼓励本县建筑劳务企业与省内外大型总承包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企业项目外拓有组织地输出劳务,促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住建局、贸促会等单位)

14、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执行情况检查,加强对规费的计取和社会保险费支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责任主体。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时高效完成工程审计,促进工程款及时结算,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开展拖欠工程款清理,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不断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推行分段结算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推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

(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15、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传统建造方式的变革,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扩大装配式建筑的应用和覆盖面。到2020年,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综合管廊、城市桥梁等)原则上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等单位)

16、大力推进建筑装饰一体化。培育引进建筑装饰企业,加快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大力推广住宅装修成套技术和通用化部品体系,减少建筑垃圾和粉尘污染。引导房地产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全装修住宅的市场供应比重。推广菜单式装修模式,推出不同价位的装修清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保障性住房、建筑产业示范项目全部实施全装修。实施住宅全装修分户验收制度,落实保修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等单位)

17、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全力支持绿色建筑建材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和部品、部件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带动、多点联动的产业格局。发挥既有建筑业、建材业的优势,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有产业特色、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促进绿色建材产业、装配式建筑产业与装备制造产业联动发展,建设配套齐全的产业基地。鼓励板材、电梯、标准件、防护栏杆、油漆、涂料、家具、预拌混凝土、干粉砂浆、墙材、钢材及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实现建筑产业各要素的流动、转移或重组。(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住建局等单位)

18、不断提高建筑绿色化水平。积极推广绿色建材、节能新材料和新技术,大力发展绿色住宅小区、绿色公共建筑,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建筑节能改造、村镇太阳能运用和可再生能源运用。严格执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房项目要率先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广绿色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逐渐提高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领域的绿色化水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单位)

19、不断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大力推广标准设计,普及应用先进技术。推动建筑设计管理改革,推进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体系建设,加强对建筑设计的技术指导。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质量安全。建筑设计应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兼顾建筑美观,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开展建筑评论和技术交流,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0、不断提升建筑科技水平。鼓励建筑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建筑业的设计、施工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进基于BIM技术施工图审查,支持企业开展深层次的BIM技术应用实践和创新研究,形成产学研用创新合作机制。对重点建筑企业,科技部门在申报国家、省技改经费项目时予以重点支持。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专利和专有技术。本县建筑企业在县内工程中获奖的,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奖项的,每项奖励100万元;对获得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20万元(县外工程获上述奖项的减半享受奖励)。对荣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荣获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奖励2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工法或科技进步奖的每套奖励10万元。同一个项目(或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等单位)

(五)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构建更加合理的质量责任体系。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标准化,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积极探索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

2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推动建筑企业推广“互联网+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充分发挥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防灾防损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

23、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模式,加强企业取得资质许可、施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机制,推进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强化检验检测行为信息化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

(六)促进建筑业外拓发展

24、提高国内市场拓展能力。推动我县建筑企业及建筑服务企业与省内、国内大型企业形成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体,共同承揽大型工程项目。鼓励企业实施国际通用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走出去”发展,拓展市场空间。(责任单位:县贸促会、住建局等单位)

25、提高对外承包能力。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托驻外办事机构,与当地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宣传推荐我县建筑业企业。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我县建筑业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建设项目。鼓励县内大型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属国企合作“出海”,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有效利用当地资源拓展国际市场,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责任单位:县贸促会、住建局等单位)

26、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依托行业协会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强企”命名和“质量、安全、文明工地”观摩、评选活动,并专项表彰奖励,打造“建筑湘军”品牌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优秀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增强建筑业企业品牌意识,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名标”培育库,采取精准培育,定向帮扶的方式,帮助其积极申报注册商标。鼓励建筑建材企业争创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推动我县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贸促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七)创优建筑业发展环境。

27、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贸促会、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住建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筑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县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住建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研究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分层次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及时听取意见,开展交流,搞好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8、加强部门联动服务。发改、科技、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税务、地方金融、政务服务等部门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阻扰施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应统尽统,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落实“四上”单位财政资金激励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税务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手续,为施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在本县税务部门获得信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和招投标活动中予以加分。实行“优质优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高品质建筑要求的,经住建部门审查核准后,允许销售价格适度上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9、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在招标评标活动中诚信企业分等级予以加分;在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各个方面,对诚信企业予以鼓励和支持,形成企业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完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及结果应用,实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信用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提高违约失信成本。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或机构,应积极采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单位)

30、加强协会引领。支持建筑行业协会建设,引领建筑行业规范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进一步健全和拓展企业信息交流渠道,积极与上级协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新型政企合作平台,促进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民政局、贸促会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