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11-29
解读:《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管理办法》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21-09-1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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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引导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有效提高我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在湘阴县实施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奖励制度,充分体现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引导各部门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在全县树立安全生产标杆形象,激励各部门单位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从而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特草拟了《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布时间:2014年12月1日。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时间:2010年10月1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办(2018)41号)  公布时间:2018年11月17日。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管辖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标超控的;

(六)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委会或者安委办)挂牌督办

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四)《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阴办发(2019)37号) 公布时间:2019年5月13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设立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一)在加强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治安、源头治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

(三)在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职工人身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四)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被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肯定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表彰情形的。

三、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全县范围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15条,《办法》对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管理办法明确了评选次数及奖励金额、管理机构及职责、评选条件、不能参选情形、评选纪律和对获奖单位的后续要求以及奖金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