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11-29
解读:《湘阴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21-07-0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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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持续推进依法治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因社会经济发展及法治思想普及,全县政府合同数量激增。仅2019年3月至今,我局作为政府法制部门,完成审查的重大政府合同已近50件。而未进入法制审查视野的政府合同数量更多,也急需规范的法制审查。

同时,因过往政府合同签订和履行时不规范,引发多起行政诉讼,甚至导致政府败诉,而政府合同往往标的数额高,社会影响力大,牵涉范围广,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驭龙公司采砂特许经营合同、中阳燃气诉县政府特许经营权纠纷、湖南凯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县政府行政补偿等案件,都是县政府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应诉的,驭龙公司的案件甚至将审级提升至最高人民法院。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参照《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拟定本《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全县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工作。

三、《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5、《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合同的拟定、合法性审查、批准与签署、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归档管理与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和附则共八章。

其中第一章是制定《办法》的目的、政府合同的涵义、分类、管理原则、承办单位职责,明确县司法局是政府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是规范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承办单位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对合同相对方的调查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需要注意合同磋商过程应当有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兼职法律顾问参与;第三章是对政府合同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强制要求,规定了不同合同的审查主体、送审合同应当报送的材料及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第四章是政府合同的批准和签署,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一般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第五章是合同签订后,涉及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的规定,承办单位对于相关情形的处理应当主动、及时、合理,未经县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第六章是规范政府合同的归档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送县司法局备案,并于次年2月底前提交本年度合同工作汇总报告至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各承办单位合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第七章是责任追究,对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审查部门、审计、财政、发改等政府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第八章规定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湘阴县司法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