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03
关于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05-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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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管理,有效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宣传和落实好《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湘安监[2013]22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强化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局研究决定,特要求各企业迅速落实如下工作:

一、严禁企业在外购进烟花爆竹半成品(烟花已串引空筒)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4条,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从20145月份起,各企业必须逐步禁止从外购入已串引空筒入厂,空筒串引的工序必须在厂内1.3级工房内完成,如企业在外购入串引空筒入厂,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逾期不整改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二、严禁企业超药量生产

依据《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3.8项在危险场所允许存放(或滞留)最大药物质量(含半成品、成品中的药物质量)。厂内的1.1装筑药工房每栋工房限量5公斤,每栋工房定员一人,折合烟花内筒含药量30#烟花内筒每个含药量5克,每饼37个,每栋筑药工房内最多不能超过40饼。1.3级工房每栋工房限药量40公斤,每单个烟花计算药量(单筒)8克,每个工房储存30个(100发),烟花有药内筒100饼。如企业有超药量生产行为,情节严重一律停业整顿。

三、必须坚持企业负责人和门卫值班制度

依据《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54号令)的规定,企业负责人对各涉药生产线要确定一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督促一线员工按章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厂门卫必须做好人员车辆入厂登记,严禁无关人员和社会车辆入厂。门卫及企业值班人员有未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经发现,责令企业更换人员,企业拒不整改的,责令全厂停产停业整顿。

 

湘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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