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03
关于印发《岳阳市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城乡规划局   2015-02-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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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和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容建筑面积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及《岳阳市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实施办法》(岳政办发〔201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筑工程纳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简称计容面积。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工程计容面积计算和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计容面积计算在建筑面积计算的基础上按本规定执行。按本规定计算的计容面积全部纳入建筑规模。

第四条  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包括:

1.作为除公共开放空间以外使用的架空层,作为除公共开放空间和车库以外使用的吊脚架空层及其他地上建筑面积;

2.作为除车库、地下设备用房、地下交通用房等设施用房以外使用的地下、半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

3.本规定后续条款所列特殊情形的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包括: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形;

2.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架空层和作为车库、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吊脚架空层;

3.作为车库、地下设备用房、地下交通用房等设施用房的地下、半地下空间。

第五条  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住宅和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3.6米的,按两层计算计容面积。住宅和公寓楼在客厅部分通高的,按其建筑面积计算计容面积,但通高部分的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型总建筑面积的25%。

第六条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按两层计算计容面积。

第七条  商业用房空间分隔为1000平方米以下,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分隔为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层高大于等于5.6米的;按两层计算计容面积。水平投影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空间、影院剧场及其它公共建筑可根据功能要求按其建筑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第八条  建筑物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的高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按其建筑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第九条  建筑室外地平面以建筑物四周地坪最低标高确定。建筑物层数和高度以建筑物正立面的室外地坪或临街主立面的标高为基准进行计算,但与相邻建筑进行比较分析时,应采用统一的标高。

第十条  平地建筑物利用底层架空全开敞作为公共开放活动空间的,不计算计容面积,封闭部分和作为停车、经营空间使用的部分,应按其建筑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第十一条  地面坡度超过8%,且单排建筑用地的顺坡方向高差达到1.5米(含1.5米)以上的台地建筑物,利用吊脚架空层作为车库或公共开放活动空间使用的,不计算计容面积,作为其他用途的,应按其建筑面积计算计容面积(台地建筑物的确定依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行业标准CJJ 83-99)。

第十二条  顶板高出室外地坪1.5米(含1.5米)以下的地下空间和半地下空间,作为除设置车库、地下设备用房、地下交通用房等设施用房外,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如物管、商业等),按其建筑面积的100%计算计容面积。

第十三条  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套内花园以及飘窗,其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应超过该户型计容面积的15%,因特殊情况超出的,小于等于15%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计容面积,15%以上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时,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总平面图应明确注明计容面积的数量,以及其他各项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阶段提供建筑设计条件、审查建筑总平面图时,建筑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必须注明总建筑规模,并区分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必须将施工图的计容面积控制在规划设计条件限定的范围内;项目建设方必须将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基础定位图、建筑各层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计算图、各层功能分布图、效果图以及建筑的平、立、剖面图以及施工图的建筑、结构和基础部分报审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各类税费按总建筑规模收取;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建筑规模和计容面积,该计容面积同样必须控制在规划设计条件范围内。

第十六条  规划技术论证应严格按照第四条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范围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施工图、竣工图以及报审图纸进行面积复核,将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复核计算落实到建筑物各层以及需控制的特殊建筑部位,明确建筑各层的功能,明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以便于规划条件复核时与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对照复核。

第十七条  在规划条件复核阶段验收竣工建筑实体时,应对照已核定的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进行复核,计容面积在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予以验收。因施工误差引起的计容面积变化,不得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5‰,且累计不超过500平方米,按规划条件超出的面积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各项税费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超过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面积按《岳阳市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岳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