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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规发〔2017〕10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城乡规划局开展清理干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9-2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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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股室、规划勘测设计院、工业园分局:

现将《湘阴县城乡规划局开展清理干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城乡规划局

2017年9月20日


湘阴县城乡规划局开展清理干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我局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办发电〔2017〕74号)、《岳阳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岳办发电〔2017〕19号)和《湘阴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阴办发〔2017〕87号)精神,局党组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以下简称“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局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工作,督促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退出经营;严肃查处涉矿等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等突出问题;督促各部门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相关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工作对象主要是局机关在职干职工和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清理整治内容及范围

(一)涉矿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金矿、铅锌矿、长石矿、石灰石矿、花岗岩矿、板岩矿、砂岩矿、页岩矿、粘土、矿泉水、高岭土等非煤矿山资源开采、选冶经营性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二)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三)涉渔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四、清理整治问题

重点清理整治干职工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的以下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一)干职工直接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经营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二)干职工员未经批准在上述经营性企业兼职取酬的。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述经营性企业挂名领取酬薪或者超标准领取酬薪的。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上述经营性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谋取利益,本人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五、清理整治要求

(一)在清理整治工作中,所有机关干职工一律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如实填报和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的情况。存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一律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相关经营性活动,向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退出情况,如实提供退出手续证明材料。

(二)清理整治坚持实事求是,以自查自纠为主。对2017年9月30日前如实报告违规参与经营情况、主动终止营利,主动退出经营性活动的干职工,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三)对拒不报告参与经营情况、逾期报告参与经营情况、报告参与经营情况不实、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经营或在退出经营中以“明退实不退”、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方式违规牟利的干职工,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追究纪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上旬)。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湘阴县城乡规划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局长王骥明任组长,局纪检组长谭嘎任副组长,陶建、陈鹏、苏建彬、丁屹、徐刚、邹颖、汤贵章、聂建雄、周卫、吴帆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局专项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由陶建兼任办公室主任。

2.做好宣传发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研究确定清理整治的重点内容。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做好动员部署;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1日-9月30日)。

1.组织个人报告。认真组织干职工在9月25日前如实填报《湘阴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个人报告材料由局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留存备查。

2.开展全面清查。在组织个人报告情况时,要对局个人参与涉矿等经营活动全面开展清查。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将自查自纠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9月27日前填报《湘阴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并经局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排查,着力发现干职工违规参与经营的问题线索,涉及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交县专项整治办。同时,要对主动报告的参与经营情况组织核查,并结合抽查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报告、报告情况不实以及未按要求退出经营的问题。自2017年10月起,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县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管理漏洞和监管缺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干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推动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