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投资建设的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办事指南
来源:湘阴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03-1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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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中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特指具备合法土地手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工业厂房工程项目(涉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安全保护项目、涉及高能耗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要求的项目除外)。

方案及图纸审查前置服务阶段办事指南

针对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多图联审前置服务,建设单位在启动阶段可申请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查(组织住建、人防、园林、地震、文物、交警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可申请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图审机构进行多图联审,含消防等),图纸审查时限:8个工作日)。

第一、二、三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在获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并备齐必要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并联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含消防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实现“一次申报、并联审批、依次发证”。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前置手续之一,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不通过,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终止,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建设单位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并联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通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通过,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建设单位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并联审批,再次申报时无需申请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在系统上勾选“已取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获取相应证照,在本指南规定时限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前置手续之一,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不通过,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终止,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建设单位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并联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通过,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建设单位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并联审批,再次申报时无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系统上勾选“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获取相应证照,在本指南规定时限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前置手续之一,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不通过,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步终止,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建设单位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并联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通过,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建设单位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并联审批,再次申报时无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在系统上勾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获取相应证照,在本指南规定时限内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前置手续之一,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不通过,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步终止,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建设单位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并联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通过,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建设单位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并联审批,再次申报时无需申请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在系统上勾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获取相应证照,在本指南规定时限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并出具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自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开始并联或并行办理供水、供电、燃气、广播电视、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提前指导服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知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

二、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自然资源、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统一图纸、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以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为最终核准依据图纸。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三、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2019〕134号)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2020〕97号)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工程审批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建房屋建筑项目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三、并联办理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广播电视、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按“零接触、零跑腿、零付费”方式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